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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遭遇强监管

2017-05-22 15:21  来源:国际金融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国际金融报

    从精算管理、产品设计到销售环节,人身险遭遇了强监管。

  继去年9月份保监会发布“76号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后,近日,一份签发于5月11日的《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在业内流传。从该《通知》内容来看,人身险产品的设计将进一步回归保障为主的保险本源。

  紧接着,5月19日,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市场乱象,强化对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监管。

  上海昱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保险精算师徐昱琛指出,与去年公布的“76号文”相比,监管文件的影响范畴在进一步扩大。“76号文”影响最主要的是普通型产品,而此次《通知》内容对年金险产品和两全险产品影响较大。

  两全险和年金险很受伤

  《通知》对人身险产品设计提出了七点新要求。

  第一条是,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而据记者了解,当前市场上两全险和年金险等理财型的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一般均在保单生效满1年或3年之后,因此几乎所有理财型产品均不满足“5年之后”的这一规定。

  徐昱琛指出,此次对年金险产品和两全险产品影响较大。多家险企在2017年开门红期间推出的辅以快速返还功能的3至5年交的产品未来吸引力会大降。比如,国寿的鑫福赢家,人保寿险的鑫享至尊,太平人寿的盛世智成长和盛世慧年华,以及太保寿险的东方红·状元红年金版和东方红·满堂红年金版,天安人寿的福满堂年金保险等均在此次监管之列。

  险企最忌惮的另一条是,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记者采访发现,目前险企开门红期间对于理财型产品的销售方式一般都是“分红险或传统型的两全险或年金险+附加万能险”,通过附加万能险较高的结算利率来提高保险组合产品的吸引力。

  国信证券分析师王继林在研报中表示,此次对于万能附加险的政策收紧,可能会对一些公司的主打产品策略以及2018 年的开门红产生影响。

  激进型险企是监管重点

  去年年底,保监会提出,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不得高于50%;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今年第一季度数据,万能险保费约为2313.4亿元,同比下降了61.24%。从不同类型保险业务占规模保费之比来看,原保险保费的占比为84.67%,比去年同期提升了24.08个百分点;而万能险保费的占比占季度总规模保费收入为14.8%,比去年同期下降了22.71个百分点,一切都在向监管层提出的标准靠拢。

  沪上一位农行客户经理透露,“今年我们银保渠道的万能型产品几乎快没了,现在都是一些长期的产品,五年期的只有君康人寿和农银人寿的相关产品在销售。”

  但即便如此,监管层仍接连祭出重拳。保险自媒体创新保坛负责人彭勇表示,本次监管新规将对激进型险企影响较大,短期内保费收入可能受到影响。激进型险企都是通过万能险产品来扩大保费规模,然而,保险领域的万能险理财并不是真正的理财产品。为了收揽保费,一些激进公司会通过高利率吸引客户参与,最后把理财资金当保费收上来,然后再进行低杠杆投资。如果监管层不加以束缚,既不利于消费者的长久利益,也不利于金融系统稳定。

  从客户角度看,表面上客户受益于理财高息回报,但实质上一旦发生风险,对客户非常不利。而保监会也不主张这种粗放式发展,尽力在引导公司注重价值业务发展。

  彭勇表示,激进型险企还是要注重修炼内功,不能过分依赖资本和金融手段来打擦边球,只有做好技术和客户沉淀,提升新业务价值,才能保证稳定持续发展。

  近日,保监会向相关保险公司下发了《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险企在产品开发、分红政策制定、万能险结算利率确定等环节均需要考虑对资产与负债匹配的影响,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上述业内人士表示,这一系列监管政策都是在倒逼保险公司练好内功的同时,加速转型。

  销售渠道规范同步开展

  根据保监会要求,从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报送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该《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产品设计刻意规避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采取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等责任人的责任。

  继4月1日之后,10月1日成为人身险的又一个整改大限。去年9月,“76号文”发布,明确4月1日前全国保险行业产品将全面调整,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今年年初,整个行业出现了大量停售炒作现象。

  那么,此次大限前是否又会出现新一轮“炒作”呢?

  记者注意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保监会对公司销售管理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梳理,明确了“十宗罪”,“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被列为重点排查的问题之一。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规范产品设计的同时,对于人身险销售渠道的规范也在同步开展。这或许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出现类似炒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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