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的一天晚上,市民李先生驾驶私家车在某高速公路行车时,因突然碾轧到路面的异物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私家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现场联系了为车辆投保的石市A保险公司。按照合同,A保险公司赔偿了李某的损失。
赔偿结束后,A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是因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其管理职责所致,因此,A保险公司随后将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法庭,代为行使李先生的求偿权。
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高速公路管理处称,他们在石市B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如果认定管理处应该赔偿的话,则应由B保险公司理赔。对此,B保险公司表示,高速公路管理处在其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是事实,并且承认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由于高速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应负事故全责,所以高速公路管理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保险公司也不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是李先生驾驶车辆在夜间行驶时,碾轧到高速公路路面的轮胎皮所致,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者,未尽到清理和维护高速公路路面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高速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李先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责任大小,应由高速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保险金7000余元。截至5月23日,B保险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