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错误的年报就像一颗地雷,不仅破坏了信息披露的严肃性,也给股东、投资者、公众以及监管部门造成了视听上的混淆。
近日,长安责任保险发布一份信息披露的更正公告,对2010年报的利润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蹊跷的是,这是对2010年更正信息的再次更正。
两次更正
一份蒙混过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多年的年报,日前被翻了出来。
长安责任保险在2010年报中,曾经对公司2009年及2009年以前的财务数据进行过一次重大差错更正。更正信息显示,年报的重大错误有两项:一是“2009年以前少记其他资产2217万,导致利润虚增2217万”;二是“2009年当年少记固定资产45万元,少记其他资产1853万元,少记业务及管理费1899万元”。由于少记的固定资产和其他类资产的科目总额,与少记的业务管理费的总额相等,资产负债表仍然是平的,但损益表上却虚增了1899万元。
该公司表示,由于上面两项错误,导致公司累计虚增净利润及留存收益4116万元。
然而今年5月19日,长安责任保险对上述内容又做了第二次更正。
相比第一次,这次更正内容出现了两大变化。首先是利润虚增的原因变了:更正信息显示,由于2009年以前公司有2217万业务及管理费未计入损益,以及2009年有1899万业务及管理费未计入损益,导致公司年报的利润出现了4116万的虚增。
其次,2010年的首次更正信息中,虽然更正了错误但并未表明是否对虚增的利润在报表上进行了调减。在本次更正中,长安责任保险明确已经调减2009年度净利润1899万元、调减2010年初未分配利润4116万元。
调整后,2009年,长安责任保险亏损8310万元;2010年,公司出现盈利。
工作人员疏忽?
长安责任保险在年报中两次给出的原因都是“工作人员疏忽”。证券时报记者试图联系该公司了解具体情况,截至发稿时仍未收到回复。
每份年报前面,保险公司都需按照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长安责任保险的年报也不例外,并在两次更正中均表示“除上述事项外,本年度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前期差错更正事项。”但是错误依然一再发生。
长安责任保险2010年的财务报表由大信会计师事务处出具了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称,长安责任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长安责任保险是一家全国性财险公司,成立于2007年,注册资本金16.2亿元。2014年,由于偿付能力不达标,保监会对长安责任保险开出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的监管函,并要求公司制订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这一监管措施在2015年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