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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风险防范的“牛鼻子”,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近年来保险监管的核心

2017-06-03 2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为负债型行业,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形同于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代表了保险机构对负债的最后偿还能力。而每季度和每年度考核的偿付能力指标,也成了各保险机构能否继续开展承保及投资业务、开设分支机构的重要标尺。偿付能力于各保险机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不断扩张的地域版图、此前“疯”销的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持续调整的资本市场,这些因子汇聚在一起,正不断“吞噬”着资本,导致一部分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阶段性下滑、亟待提升。

  那么,究竟如何提升偿付能力指标?先来看一下这个公式: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机构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分子上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分母上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机构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简单来说,主要通过增大分子(实际资本)、减小分母(最低资本)这两种方式,来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多位保险机构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增大实际资本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增加核心资本、增加附属资本,比如常见的增加资本金、调整负债结构等;另外,减小最低资本也存在一定的可调整空间。

  有业内人士对此质疑:无论是增大实际资本还是减小最低资本,在达成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过程中,不排除个别保险机构的偿付指标存在虚高的可能性,即相关偿付能力数据失真或造假。

  比如,前述提及的个别保险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增值的现象,这种基于地产增值预期下的假设,所产生的再评估价值中是否有水分?此举所实现的增大实际资本之效,是否要打上一个折扣?

  又比如,由保险企业控股设立的非保险类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一些投资项目经由这些子公司实操落地,如是辗转迂回的投资方式背后,是否存在通过改变风险敞口类型、降低风险因子,来实现减小最低资本、进而提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不单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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