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日,张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肖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并受伤,发生此事后,张某某要求肖某某及其所投保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财产保险)共同赔偿自己各类损失331354.39元。信网获悉,太平财产保险表示,自己只能在张某某合理的诉讼请求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该由公司承担。不过,这一要求法院并未采纳。
骑车被撞后要求对方保险公司赔偿
2015年2月2日10时许,肖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信镇翟家疃北村村委北侧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村委路口处向左转弯时,遇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随后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送往即墨市中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0一医院进行治疗,三次住院181天。后即墨市中医医院出具证明,张某某住院期间须2人护理,出院后须1人护理。
即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进行处理认定,由肖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在肖某某赔偿16400元、其所投保的太平财产保险赔偿10000元后,张某某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某及太平财产保险共同赔偿自己各类费用共计331354.39元,其中要求太平财产保险在肖某某所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余款209354.39元,在肖某某所投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70%赔偿146548.07元,剩余赔偿部分由肖某某承担。
太平财产保险:会在合理范围内赔偿
信网了解到,太平财产保险曾在庭审过程中辩称,肖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发生该事故期间在自己公司入交强险、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对于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公司只能在其合理的请求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已付赔偿款10000元,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太平财产保险承担。
2016年6月23日,张某某之伤经过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颅底骨折伴脑脊液耳漏目前致残程度为十级;其颅脑损伤目前遗有功能障碍致残程度为十级;其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以210日为宜;其护理期限自受伤之日起以180日为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万余元
即墨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认为,太平财产保险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并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太平财产保险赔偿张某某各种经济损失255997.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