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已被多次传言即将落地,但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始终未见真正出台。6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将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再次让市场期待这项红利是否不久将成为现实。
据了解,此次会议确定了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多项措施。会议认为,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更好满足群众养老保障需求。
会议确定,一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差异化养老保障,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等养老保险,建立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二是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兴办养老机构。三是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切实防控风险。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65岁以上人口达1.5亿人,占10.8%,据预测,我国老年抚养比将由目前的2.8:1达到2050年的1.3:1。
面临“未富先老”的挑战,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被认为是减轻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压力的有效途径,但截至目前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以及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仍然有待进一步发展。其中,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被认为是激活发展缓慢的第三支柱的一项有利“武器”。
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个人收入中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时,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提取保险金时再缴税。
事实上,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曾明确提出要探索发展个税递延的养老保险。2014年的“新国十条”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但多年来仍未见政策出台。
不过,今年3月8日,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已经基本形成政策建议。同时,3月底,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中也提到将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明确提出加快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再次让市场燃起对这项政策红利在不久后将要落地的期待。
据了解,2014年,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开始实施,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