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牌照审批趋严的背景下,保监会将矛头对准已获准筹建未开业的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从源头上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6月23日,保监会对外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将加强股东资质穿透性和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并明确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股权。
保监会将从公司章程、股东资质、增加面谈考核、完善验收标准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以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在股东资质方面,保监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知》要求,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筹备组,筹备组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对相关股东资质进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经营保险属于长线投资,股东也需要长期看好保险业。对于“打酱油”参设保险公司的社会资本,监管将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通知》称,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与此同时,入股资金来源在今年被监管频频提及。《通知》要求,股东出资资金应来源真实、合法,符合监管规定要求。在开业申请材料中,股东需提供入股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及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截至出资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资金来源存在疑点的,保监会将进行追溯审查,要求补充说明每一级资金来源方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通知》指出,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需对面谈考核内容签字确认,保监会进行跟踪评估,落实情况纳入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验收评估内容,建立验收评价机制,并将公司发展规划、产品投资、公司治理的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准入挂钩,倒逼公司提高合规水平,构筑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社会资本蜂拥入局保险业,近200家上市公司申请保险牌照,然而与此数字相比,获得保险牌照的公司仍是少数。据统计,2013-2015年,保监会批准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资管公司)数量分别为6家、11家、13家。而到了2016年,保监会已批准筹建21家保险机构,创出2011年以来新高。今年初,北京人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海保人寿、国富人寿等新设保险公司被“放行”。今年6月以来,仅爱心人寿获开业资格。并非所有上市公司的保险梦都能实现,被保监会拒绝也越来越频繁,上市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热潮“降温”。今年以来,就有正佳人寿、福泰财险、福康人寿和中阿人寿4家保险公司筹建申请因股东经营定位不明确被拒。有媒体统计,今年发布拟设保险公司公告的上市公司数量仅14家,同比锐减59%。
(原标题:保监会抬高险企门槛 社会资本不务正业将被逼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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