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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筹建期间股权不得转让

2017-06-26 16:18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7年以来,针对行业暴露出的弊端和短板,保监会密集发文加强风险防控,如今又将监管重点指向保险机构的筹建行为。

6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四大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资本不实等风险。

“近两年来,随着保险机构队伍的扩容,保险业务同质化严重,且部分险企业务激进,这给行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有分析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与之前监管思路保持一致,有利于险企风险防范,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险企筹建期间股权不得转让

记者注意到,《通知》从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

首先,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情况和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例如筹备组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推进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在创立大会召开前,需向保监会陈述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由保监会进行综合评估。如存在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其次,加强股东资质核查。在筹建期间,股东如发生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影响股东资质的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筹备组,筹备组在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会将对相关股东资质进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详细说明股东资质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并根据需要进行上溯审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对于在筹建期间,保险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通知》也做了明确规定:在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股权。如违反此项规定,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准开业,并将相关股东和当事人列入准入负面清单,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

此外,为避免出现“一言堂”而导致保险公司决策失误、产生经营风险等情况,《通知》要求在公司章程中需明确董事选任、制衡机制、问责机制等公司治理关键环节制度安排,并对公司治理失灵、治理僵局和重大经营或财务危机等特殊风险事项作事前安排,设定纠正程序。同时,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对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需对面谈考核内容签字确认,保监会进行跟踪评估。如存在规划不切实际、业务发展激进、公司治理有缺陷等问题,保监会将责令筹备组进行为期两个月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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