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快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三支柱”的发展,可以对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形成补充,但因牵涉部门较多,税延型养老保险几乎年年都有“即将推出”的消息,而这次,可能是真的来了!
6月23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国新办吹风会上称,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正在制定,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将尽快实施。这意味着,酝酿8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试点终于迎来实质进展。
黄洪表示,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但黄洪并未就税延养老险的试点范围,递延税款的计算和缴纳等细节问题进行说明。
一位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鉴于前期有税延健康险试点政策的基础,预计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实施效果应该要好于前者。”
酝酿8年终将落地
税延养老险试点提出至今已有8年。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首次提出要适时开展税延养老险的试点。
2013年底,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2014年8月,“新国十条”发布,明确指出,要适时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
201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文,明确实施个人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记者注意到,2017年以来,有关税延养老险试点的消息不断传出。3月,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6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称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官方措辞从此前的“适时开展”,到此次明确表述为“尽快实施”,显示推进的脚步明显加快。不过,从监管部门的谨慎用词中可以看出,方案并未完成,后面还有待国务院会议通过,毕竟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协调。
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黄洪称,税延养老险“既要考虑税收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使尽可能多的人从这项政策中受益,又要考虑到实务操作的可行性和便捷性,实现与税收征管系统的无缝衔接。既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税延养老的经验,也要充分适应中国的国情。”基于上述考量,保监会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
黄洪表示,目前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
专家:EET模式存在不足
在黄洪看来,所谓的时机和条件分别是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
首先,我国2016年人均GDP超8000美元,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具备了推行这项政策的试点条件。从国际经验看,实行税延养老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
其次,从法律制度建设来看,这几年,我国各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如正在推进保险法的修订工作及同步推进的税收政策改革,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法制基础。
此外,黄洪还提到,目前国内的税收征缴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而自由职业者是个人缴税,这些都是很现实的具体问题。这项政策在财政部的牵头下,保监会和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调研论证,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完成,方案正在制定之中。但其暂并未透露包括税延机制在内的相关细节。
根据此前上海个人税延养老险的上报方案,产品定为契约型,产品形式为万能型、分红型保险;采用EET(缴费及收益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再根据当期税率表缴税)的税收递延模式。在税收优惠方面,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共享税前列支额度,其中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税前列支700元,企业年金账户可税前列支300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EET模式的不足在于,由于中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规模较小(目前约为2800万人),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很有限。另外,EET模式对参加纳税的中等收入人群的实质意义较小,很难吸引其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朱俊生补充道,可以同时实施TEE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税后缴费,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缴税,增加养老金账户持有人的选择,扩大其覆盖面。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鉴于前期已有税优健康险试点政策的基础,有业内人士预计,税延养老险试点的实施效果应该要好于前者。据悉,保监会已从监管规制、示范条款、信息技术保障等方面做好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