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保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康人寿)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二项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书,经保监会核查,弘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弘康人寿于2016年5月24日任命霍康为精算临时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精算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2016年10月,弘康人寿向我会上报2016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弘康全意保两全保险”等10款产品备案材料,霍康均以总精算师名义签字。弘康人寿于2014年12月以公司内部发文形式指定贺托恩临时履行合规负责人职责,指定张建国临时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弘康人寿2015年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贺托恩均以合规负责人名义签字,张建国均以财务负责人名义签字。经查,截至2016年11月,我会未核准过霍康担任弘康人寿总精算师的任职资格,未核准过贺托恩担任弘康人寿合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核准过张建国担任弘康人寿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时任弘康人寿总经理张科、时任弘康人寿市场总监霍康、时任弘康人寿法律合规部负责人贺托恩、时任弘康人寿财务部负责人张建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弘康人寿于2016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向上海金诚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通公司”)支付30.4万元,该笔资金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2016年6月,弘康人寿取得金诚通公司开具的广告费发票,并于2016年9月将该笔费用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经查,该笔广告费并未实际发生,金诚通公司在收到30.4万元并扣除部分费用后将剩余资金返还弘康人寿,弘康人寿使用返还资金支付了营业总部银保外勤人员相关费用。时任弘康人寿副总经理苏媛(分管财务工作)、时任弘康人寿营业总部负责人齐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会表示,弘康人寿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监会对弘康人寿罚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科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霍康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贺托恩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张建国警告并罚款3万元。
弘康人寿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保监会对弘康人寿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苏媛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齐力警告并罚款4万元。(原标题:弘康人寿违法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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