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时应坚持“依法合规、小额分散、稳健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信用保证保险这颗雷,从监管制度层面进一步得到拆解。
对偿付能力有要求!
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据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有3家公司(天安财险、安华农业、三星财险)综合偿付能力不符合此条件。
对自留责任余额有要求!
1、总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2、单笔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
据保险一哥了解,浙商保险一季度末的净资产约7亿元,如果早按规定实行,单笔责任额最多3500万,尚在可控范围之内。
对承保业务行为有要求!
1、不得违规拆单承保: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
2、不得违规签补充协议: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
以下融资行为,不得提供信保业务!
1、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但我国的P2P只是借鉴其理念和模式,只能算是“类资产证券化”。
2、非公开发行债券业务。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指将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这类债券鼓励市场创新,无需进行信用评级,一般而言风险比较高。
3、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
近年来在我国债券市场,评级机构对债券的评级普遍较高,信用评级在AA及以下的债券,事实上还是有较高信用风险的。也就是说,信保业务拒绝“垃圾债”。
4、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
网贷平台再多加两条规定!
1、不得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
2、汽车抵押或房屋抵押信保业务单列。
(1)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
(2)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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