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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保险?类慈善?引发争议 网络互助平台监管仍属真空

2017-07-27 10:4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王哲华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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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艾莉表示,近年来,利用人们降低风险的心理,会员制的互助行动或互助计划在互联网上盛行。如果互助行动或互助计划表面上具有保险特征(收取费用并承诺承担给付或赔偿的责任),须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组织机构、业务规则等方面履行相关保险监管要求。否则,即属于保险法所禁止的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行为。

近些年,各种形式的网络互助平台不断涌现,部分甚至推出类似保险形态的产品,而目前这些网络互助平台仍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最近一周,轻松筹推出了“百万终身大病互助行动”。截至发稿,轻松筹最新信息显示,这一互助行动的额度最高103万元,互助范围涵盖30种大病,已加入会员达82910人,总金额达5650217元。

对于网络互助平台时有争议,保监会曾经多次强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名夸克联盟,约谈水滴互助,并且下发《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目前,网络平台虽然已经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在宣传、运营上进行了调整,但争议仍存。

而网络互助平台自身也处于一种尴尬境遇。北京嘉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蒋艾莉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具有保险特征却未取得保险经营资质的互助行动,属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被取缔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特征的互助行动,暂时没有确定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如果其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其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均难以管控,出现特定风险后,付费参加人员的利益无法得到确定的保障。


不承诺刚性赔付


对于“百万终身大病互助行动”是否存在违规的可能性,轻松筹COO于亮强调,网络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区别。根据保监会要求,轻松筹已经在运营上及时予以调整,如不承诺足额赔付和提取准备金,不提及保险保障字样、明确标明属于公益行为。轻松筹经营合规,北京保监局此前已经进行过排查。

前述提及的《通知》要求,网络互助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风险保障责任或诱导消费者产生保障赔付预期;明确平台性质;与保险产品划清界线;妥善处理存量业务;不得以保险费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资金或非法建立资金池。

“百万终身大病互助行动”的页面显示信息较为详细,其中特别提示“互助行动是一种单向赠予行为”;运营支持显示“建设银行设立专户、公益基金专业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精准审计、信息实时公布接受监督”,没有涉及保险的表述。

于亮表示,“百万终身大病互助行动”之所以互助额度达到103万元,因为这是多次互助机会。在资金管理上,轻松筹将为这一行动提供独立账户,通过轻松筹对会员充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由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对充值资金进行监管,并委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该项目制作年度审计报告。

北京民政信息网显示,2016年3月23日,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获批设立,代码53110000MJ01760999,并无其他详细信息。

类似网络互助计划不在少数。目前,水滴互助提供少儿健康互助计划、中青年抗癌计划、中老年抗癌计划等。不过,水滴互助也在上述互助计划的加入页面上提示,“互助社群不是保险,互助是会员间的互助组织,会员不能预期获得刚性赔付。”

对此,蒋艾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近年来,利用人们降低风险的心理,会员制的互助行动或互助计划在互联网上盛行。如果互助行动或互助计划表面上具有保险特征(收取费用并承诺承担给付或赔偿的责任),须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组织机构、业务规则等方面履行相关保险监管要求。否则,即属于保险法所禁止的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行为。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表示,网络互助平台和网络互助计划属于新生事物,如果其没有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则需通过对其运转情况的观察,才能准确判断。


网络互助并非相互保险


对于网络互助平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持审慎乐观态度。朱俊生表示,目前,网络互助平台众多,如抗癌公社、e互助,经营模式各不相同,有些没有资金池,完全事后筹资,有些则有资金结余。这些网络互助平台如果会员出于自愿,运行基于传统规则,逐渐完善自我管理,满足相应监管要求,具有一定发展空间。

不过,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推出这些网络互助计划的互联网平台多注册为互联网公司或科技公司,保险产品是先收费,后履行责任,因为先收费能够确保保费和偿付能力稳定,但是网络互助行动多是先付“诚意金”,如果会员发生约定的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风险事件,再向会员分摊或募集互助金,并且会员可以随时进出,这导致资金具有不稳定性。

这种担忧不无道理。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晓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一些网络互助产品实质上已经类似保险金融产品,与保险分散风险、互助的本质并无不同,这就需要考虑风险如何控制,产品设计是否经过测算,收入能否覆盖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张志晓称,如果成为金融产品,涉及社会的广大不特定多数人,则需要金融监管机关介入。关于金融牌照目前有着严格的准入条件,网络互助平台不一定要从牌照上进行监管,但是应该从行为上进行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网络互助平台与相互保险组织具有本质区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网络互助平台没有相互保险牌照,定位多是公益、慈善,不能经营保险产品,否则即为违法违规,这与持牌的相互保险组织完全不同。

此外,令不少金融业从业者担忧的是,即使说明网络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区别,但是一旦发生问题,还是可能发生要求兑付或兜底的行为。

蒋艾莉建议,可以根据互助行动或互助计划发布的相关规则、详情、介绍等判断其是否具有保险特征,即收取费用并承诺承担给付或赔偿的责任,如满足某些条件后确定获得一定金额的互助额度;查询实施互助行动或互助计划的机构的登记信息,核实是否取得保险经营资质。如果希望交费后具有确定保障,还是应该参加正规的相互保险组织或购买合法的保险产品。

(原标题:网络互助平台引发的争议:类保险?类慈善?监管仍属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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