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消费者张某向北京保监局投诉称,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因未如实陈述实际驾驶人而遭保险公司拒赔。据了解,张某本人驾驶车辆碰撞立交桥墩,因碰撞力度较大,发生事故后受伤住院,由其妻子李某代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为了后续理赔方便,李某自称为当事驾驶人。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启动了案件调查流程,但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已近凌晨两点,车辆损失严重而李某却毫发未伤,通过气味鉴定、调取监控录像等专业技术手段,保险公司最终判断本案驾驶人并非李某,此案件存在“换驾”行为,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拒绝赔偿保险金。
什么是“换驾”?为什么“换驾”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
北京保监局相关人士表示,保险理赔中所称的“换驾”是指被保险人报案所称的驾驶人与实际驾驶人不符。《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报案时,陈述虚假的驾驶人和出险经过,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从事实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保险公司对存在“换驾”行为的交通事故予以拒赔有法可依。另外,在保险实务中,不少“换驾”行为背后还隐藏着酒驾、毒驾、无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不符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这些风险本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在北京保监局处理的另一起投诉中,被保险人陈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自己将车借给朋友何某,何某于晚间12点驾驶车辆碰撞了护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进行现场查勘,询问报案驾驶人何某,发现何某描述事故经过时前后矛盾。查勘人员请何某坐进车辆驾驶室,其脚部只能勉强踩到油门踏板,且不能说出车辆常用按钮的位置,存在明显异常。针对这些疑点,查勘人员再次向陈某、何某确认当事驾驶人,并告知谎报驾驶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但两人坚称车辆由何某驾驶,坚持向保险公司索赔。随后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摄像,实地走访了事故途经路段,最终证实,该事故中实际驾驶人为陈某。事发当天,陈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找来朋友何某顶包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已涉嫌保险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针对这些“换驾”引发的问题,北京保监局提示广大消费者,驾驶车辆出险后,应当注意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出险后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损失,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查勘和事故责任调查,避免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影响自身权益。另外,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向保险公司如实描述驾驶人员和出险经过,即使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也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找人“换驾”。
(原标题:“换驾”不赔 有关方面人士提醒消费者出险报案需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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