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烟政办发〔2017〕23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8月15日起,烟台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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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政策调整: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第二套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可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户籍所在地及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原标题:烟台2017住房公积金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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