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失业人员在面对失业时就会涉及到失业保险,最为福建的居民,你是否了解当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呢?下面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福建省失业保险相关条例内容。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经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予以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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