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业信息披露 “阳光化”需求的加强,相关监管制度亦在逐步完善。近日,保监会发布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下称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可比性、有效性等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 《意见稿》对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信息,特别是人身保险产品要求更加严格,投资账户单位价格、万能险结算利率等信息均在要求披露的名单之列。
新增交费“三甲”产品需披露
包括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在内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既有人身保险保障功能,又有投资理财功能,存在条款内容繁多,利益演算复杂等现象,为应对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缔约地位失衡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早在2009年,保监会曾制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保险人销售上述保险产品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从此次《意见稿》来看,对于人身保险产品的披露信息要求更加严格,其中,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基本信息方面,除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外,还包括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投资账户单位价格、万能险结算利率等信息。
与此同时,根据人身险公司保费统口径的变化,《意见稿》将人身险公司产品经营信息内容更改为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上一年度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保户投资款本年退保;上一年度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本年退保。
重大投资损失将更“透明”
值得关注的是,与2010年版信披管理办法相比,与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如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股权,以及保险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等也成为此次《意见稿》中较大的变化所在。如在披露公司治理概要方面,除要求披露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外,还要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此外,《意见稿》将保险公司的主动投资、投资损失、赔付金额较大也被纳入重大事项之中,按照规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发生单项投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发生单笔赔案或者同一保险事故涉及的所有赔案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判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案件;发生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者裁决公司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仲裁事项等均需被及时披露。
部分险企产品信披更全面
去年,险资激进收购、举牌广被诟病,其中,信披不充分被认为是部分激进险资在举牌中的“三宗罪”之一。由此开始,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信披的要求逐渐增强。
去年7月,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加强股权管理,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时至年末,11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下发,再度开启了各人身险公司自查整改的帷幕,其中,产品自查整改就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和中短存续期保险的账户情况以及产品回溯和产品信息披露机制的情况。
随后在今年3月,市场准入信披被强化,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申请筹建的保险公司均需在保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预披露筹建方案、投资人资金来源声明、关联关系声明等重要信息,并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合规水平。4月保监会再度从组织治理、经营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明确了相互保险组织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要求险企披露相关信息是信息透明化的趋势,也是监管险企资金流向的一种方式。“信息披露工作的推进有利于行业更加规范化,未来保险业信息披露必然会更加透明。”
在监管的另一端,部分寿险公司的产品信息披露正在更加全面化。以平安人寿、中英人寿等为例,其公开信息披露栏中,除公布产品名称、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外,产品报送给保监会的材料清单表、产品总精算师以及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等亦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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