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宛保监罚〔2017〕1号
当事人:南阳神风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风货运”)
住所:社旗县桥头镇桥头街(政府院内)
负责人:周建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神风货运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3月至6月,神风货运委托不具有保险销售资格的八方运输公司以神风货运的名义销售车险业务,通过账外支付手续费的形式为八方运输公司牟取不正当利益共计17158.27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空白单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神 风货运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神风货运处以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原标题:河南保监局:南阳神风货运涉嫌违反保险法罚款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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