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若被判刑,服刑期间不能享有养老金待遇。浙江省平阳县的黄某(已去世)服刑期间照旧享受养老金待遇,被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黄某的妻子张某返还黄某多领的养老金1.1万余元。
黄某系平阳县人,是某企业退休职工,2012年退休后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2013年12月,黄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24日止。依据相关社保规定,黄某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及正常调资,但其被判刑的信息,平阳县人社局却一直未获悉。平阳县人社局仍以正常标准向黄某发放养老金,2014年还给予了调资。后经统计,至2015年1月黄某去世,他共多领了养老金1.1万余元。
2016年年底,平阳县人社局对养老金账户进行清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之后,平阳县人社局找到黄某的妻子张某,要求其退还黄某多领的养老金,但遭到了拒绝。于是,该局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退还养老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退休后被判刑,其在服刑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及正常调资,故其多领取的养老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多领取的养老金发生在黄某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现黄某已过世,故平阳县人社局要求张某返还多领取的养老金,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养老金1.1万余元,若其未按时履行义务,还需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标题:职员服刑期间领养老金 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