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自治区近日印发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保险做出规定。
通知明确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即宁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明确了服务机构,即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具备全科服务能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服务管理,并明确签约服务方式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了资金渠道。家庭医生团队为参保人员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本着自愿签约的原则,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参保人员等付费分担。
个性化服务内容及签约服务费根据各设区的市确定的标准,其中由基本医疗保险承担的每人每年5元的签约服务费从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签约服务内容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由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其中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签约人员可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出。
通知推出促签政策,即充分发挥医保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就医的作用,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参保人员经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后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人员,执行下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比例,未经转诊的执行原报销比例;未经转诊自行前往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和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50%支付。(原标题:宁夏出台五条新规 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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