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农业是中国经济的基础。“三农”问题一直是中国亟待解决属于重中之重的议题,从中共中央一号文件自2004年来至今已连续8年对于“三农”议题做出指示。因此在农村,融资问题成为其发展的首要目标。而在可供农民融资的不动产土地以及住宅无法充分实现流转,而可用作以抵押之不动产有限,对于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将动产移转占有以取得质押的动产质权亦似无足够发展空间.此时对于动产进行无须转移占有的抵押以取得所需融资的方式似乎成为中国广大农民的另一筹资出路。
一、农户类型分析
根据研究,将农户分为以下3种:
(1)一般农户
自大陆地区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至整个大陆地区,在该制
度实行后,农户也就是务农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也是农村经济的主体,规模最小,而对于融资金额平均来说也较小。
(2)专业农户
在擅长农业发展的一般农户中,因其专长而具备多方面的经营成就了农业兼
并户,他们以专业的方式开发自己与他人的土地。同时也有非以经营农业为主,而是以专攻销售运输为主,农业生产为副的专业型农户,其规模较一般农户为大,其所需融资金额也较多。
(3)农业产业化组织
在大陆地区现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化成为了农户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
脱颖而出的结构,规模化经营成为加大产能、质量与减少成本的最佳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协会或者是农村企业皆属于农业产业化组织,其规模最大,所需要的资金也通常是最多的。
二、农户融资需求分析
根据研究,一般农户对于融资需求多不超过5000人民币,且其使用资金方面主要在于日常生活消费,常用于应急方面,资金充裕时还款基本无虞,故其还
款周期一般来说较短。而专业农户其融资需求则多集中于购买厂房、设备材料与种苗等方面,并且因其融资需求均须较长时间来获得收益,因此2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较符合其需求。至于农业产业化组织,在以规模化与商业化进行经营时,供销均在其内部经过计算与评估,而农业产业化组织常以入股方式为经营活动,入股就是融资的方式,且发展至具备一定规模后,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各种组织中农户们共享的生产要素投入,增加其共享性专用资产的投资,来缓冲在进行农业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给农户带来的冲击,并增加农民收益,因此由此也可知动产抵押对于中国大陆农村来说可说是或不可缺的一种担保方式。
三、农民融资渠道分析
大陆地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如图3—1,由此可见农村中金融方式
图3—1: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21
四、农村地区动产融资施行难点
1、登记制度不健全
动产抵押具有不因抵押而移转占有的特性,对于第三人来说要发现该动产上
被设定了担保物权是非常的困难,由此可知公示制度成为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确保其担保效力的重要方式。而现今大陆地区动产抵押登记规定由《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依照动产的性质采取分别登记制,而不采取统一登记制。动产登记机关职责细化如表一,但登记机关分散的问题就在于对于一般民众要进行登记时常会有登记以及查询抵押数据困难的情况,而利害关系人如要查询登记数据也需到处奔波,反而容易造成不易辨别动产上是有抵押权且交易时间滞后,使得进行动产抵押的意愿大幅度降低。
农存地区常见动产抵押登记部门一览
2、可用以抵押之物立法
《担保法》与《物权法》均有对于动产抵押物范围做规定,担保法对于标的
物采取了正面列举与反面排除的方式,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只要未被法律与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均可在其上设立抵押权,体现了“法不禁止即允许”的私法自治理念,对于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有极大的扩展。但是在《担保法》中的兜底条款则为“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对于是否列举了可抵押的所有动产值得研究,在对于现今变幻万千的市场中,将来可能随时出现新的财产,对于其是否经法律允许抵押,则依照立法效率通常落后社会发展的状况下,依法确认财产是否得以抵押将会是一种阻碍经济发展的规定。
3、抵押权实行方式不够完善
动产抵押权的核心是使债务人在违反合同时能够使得债权人能够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其目标就是为了能够在照顾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又符合社会
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能够使处分担保物的价值得到最大化。但在大陆地区《担保法》的规定中,可以发现如当动产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而未受清偿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以偿付抵押权人,则抵押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物权法》中对于该规定有所进步,其承认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易已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此一规定在当双方当事人无法协议时,仅止具有公力救济的途径,对于债权人的救济似仍有不足,也使得交易安全与效率有所拖累。
4、评估动产价值方式不足
动产抵押需要有效的信用保障为后盾,而部分银行机构基于风险控制方面的
顾虑,更看重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增长,不愿加大力度在农村进行融资放贷,而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等动产容易损坏减低其价值,易导致农户的抵押品变现困难。就是因为银行太依赖抵押品,忽视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发展前景,导致动产担保在农村仍多受有阻碍,探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中介评估市场不够规范。
5、保险制度缺位
农业是一种非常不稳定的作业,从生产、储藏、加工到交易过程中,非常容
易因为自然、经济与社会的不稳定而蒙受损失,作物生长期间因其非为人力所能控制,其可能遭受的风险较其它产业普遍且影响特别剧烈,农业有所谓靠天吃饭之说。大陆地区是世界上最易发生农业灾害的地区,也就是说大陆地区亟需对于分散农业生产风险进行持续的研究以对于此一政策性的保险进行发展。但大部分农户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以至担保动产毁损丧失时银行求助无门。而大陆地区保险业,不断调整农业保险结构以避险,虽有效降低了公司风险。但也因此农业保险无法分担农业生产以有效降低农民经济损失。另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乏也使得对于农村保险业务支持性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6条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其意义在于,由于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性,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围。也因此这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未来展望: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主要依赖农商行、农信社等传统金融机构,在实际金融交易过程中,由于农企和农户存在贷款额度小、经营分散及可供抵押资产较少等问题,传统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提供借贷资金。为解决处于上下游中小农企和农户融资问题,中央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及“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改造并拓展农业全产业链”。在此政策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正加速布局农业领域,以供应链为突破口来解决“三农”融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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