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公布《关于未按时报送2017年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对新光海航人寿进行了点名。
这也是今年5月以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披不及时、不规范问题的第四份通报,在此之前,分别是未及时报送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2016年度并表管理报告以及风险排查专项整治自查报告的通报,通报对象涉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保险公司。
其实,针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层在逐步加大力度进行规范和管理。就在通报新光海航人寿披露偿付报告不及时的同一天,保监会还下发了新版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信披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更为细化的要求,同时扩大了适用该办法的保险机构范围。
21家险企信披不及时遭通报
今年5月以来,每个月都有保险机构因未按时报送相关数据而被通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因为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而被通报的保险公司共计有21家,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百年人寿保险股份、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利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未按时报送的内容则涉及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2016年度并表管理报告、风险排查专项整治自查报告以及偿付能力报告等。
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通报两次。久隆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被指在保监会点名通报后依旧未提交完整的风险排查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从去年开始,监管层面更为着重地强调保险行业应重视防范风险,回归保险本源,同时要求保监会自身坚持“监管姓监”的正确定位。近期下发四份通报也是保监会在信披管理方面“从严监管”的体现。
而新光海航人寿则成为了不规范信披最新一份通报的“主角”。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下发的《通报》中指出,新光海航人寿未按时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应认真整改,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日期之前向保监会提交整改报告。
与此同时,借着这起不规范信披事件,保监会也再度给保险机构敲了敲警钟,要求各家“从治理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偿付能力报告和偿付能力数据报送工作的重视程度,完善报告编制内控机制,按时报送监管信息,确保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
强化信披监管
巧合的是,就在新光海航人寿因偿付报告披露不及时而被通报的同一天,保监会下发了最新版《意见稿》。
时隔七年,《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提出了一系列更为细化的要求,同时扩大了适用该办法的保险机构范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2010年版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现,从披露的信息类别来看,除原有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这七大类以外,还新增了一项“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未来现金流假设、贴现率的选择方法及其结果、其他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精算假设的变化,并与偿付能力报告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除全面扩充信披类目之外,今年以来,针对过往涉及较少的公司治理,保监会也陆续采取了一些监管动作。此前,保监会曾下发监管函,对相关保险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运作不善等多项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因此,信披新规中涉及公司治理的相关条目也引起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关注。
根据《意见稿》,保险公司应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包含在公司治理概要中予以披露。另外,关于应把哪些内容涵盖在近3年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中进行披露,《意见稿》也提出了最低层次的要求:至少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之前涉及公司治理等类似问题的监管意见不多,但针对这方面的规范其实一直以来都是监管的重要方向之一,是监管部门“从严监管”态度的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适用信披新规的保险机构也将不再仅限于保险公司,此前不必强制信披的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组织等此番也被纳入信披新规的适用范围之内。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