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打击骗取骗贷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合法有效使用,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闽建[2012]16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7]4号)等规定,结合省直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通知如下:
一、同一套住房多次交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应间隔12个月。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续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应与该套住房上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产权持有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2)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省外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经单位审核盖章。职工在省外异地购房(含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下列证明材料之一:(1)户籍证明;(2)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3)社保缴交证明;(4)工资薪酬税单。所需材料经单位审核并在《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申请办理。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
三、共有产权人按不动产登记证登记的产权比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从不动产登记证(含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按购房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证注明产权比例的,共有产权人按登记的产权比例份额计算提取额度;不动产登记证未注明产权比例的,共有产权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住房实际已支付的总价款或当期的实际费用支出。(原标题: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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