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记者从市失业保险中心获悉,从8月份开始,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水平,从2016年的1312元提高到1408元。而这也是我市从2010年以来第7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据介绍,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市失业保险中心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精神,于2017年8月1日起全面落实了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政策,惠及广大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包头市所属各旗县区均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760元,失业人员第1至12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08元,第13至24个月为1232元。
提标后,平均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345元提高到1443元,每人每月增加失业保险待遇98元,增加幅度为7.3%。全年每人可增加失业保险待遇1176元,失业人员年平均可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17316元。对于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同时男年满50周岁或女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此次提标后,可领取失业保险金38016元,加上取暖补贴960元和代缴医疗保险费8190元,共计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7166元。(原标题:包头第7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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