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调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政策的通知》,对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作出新的调整,新政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前,太原市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是: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晋建金函〔2017〕855号)文件规定,太原将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重新调整: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缴存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符合住房消费相关政策时可以申请提取;缴存职工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重新就业,需由原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同城转移;缴存职工在太原市行政区域以外重新就业,需由本人向新单位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接续。(原标题:太原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积金办理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