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社局近日发布《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执行国家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从9月1日起,淄博执行国家药品新目录。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7年9月1日起,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药品使用适应症和限制支付范围,发生的费用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由定点医药机构自行承担。
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36种谈判药品,结合淄博市实际,根据不同的药品种类,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5%、10%、20%、35%(具体药品种类请参照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分甲、乙类。
对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的药品,实行过渡期政策,按原规定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对过渡期内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2018年初,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原标题:淄博9月1日起医保药品报销范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