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根据日前印发的《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272号)和《转发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287号),自9月起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
与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相比,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339个,其中新增儿童药品品种91个。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前,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同时,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国家谈判定价药品纳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管理。
在36种药品中,曲妥珠单抗等22种药品实行门诊定点供药,定点供药单位为三级医院、指定专科医院、区市县中心医院和按有关规定选定的高值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需要使用上述药品的,应先到定点供药单位中的医疗机构进行确认备案。其中,使用肿瘤靶向药物的患者,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应提交具备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
一个医疗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限选一家定点供药单位购药,原则上不予变更,参保人员在定点供药单位购药个人先行自付30%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照80%支付,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7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另行制定。异地安置参保患者经本市定点供药医院确认备案的,异地就医发生的购药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持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原标题:大连2017新农合、医疗保险9月起执行新版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