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7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将于9月8日开始。鉴定合格的申报患者,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10月12日后,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待遇有效期内,就诊或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
此次申报患者是指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1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哈人社发【2011】271号)、《关于增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181号)的参保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新农合参合人员、新参保未满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哈政综【2007】29号及哈劳社发【2010】2号规定的破产困难企业和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
申报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原标题:哈尔滨城镇职工医保2017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