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生活水平,日前,天津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八项工伤保险待遇作出调整,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1.08万人。截至目前,待遇调整已全部落实到位。
对在职和退休的工伤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分别设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级3288元、二级3145元、三级3002元、四级2859元;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发放也设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400元、其他供养亲属1049元,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按照工伤等级不同,还逐级调整了待遇。其中,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增幅7.5%,按伤残等级由低到高分别增加200至230元,调整后人均伤残津贴达到3299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170元基础上,再按等级分别增加30至6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人均达到50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4元,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423元。
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调整与社平工资挂钩,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其中,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社平工资挂钩,均按6.5%增幅实施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的增幅调整。(原标题:天津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退休人员养老金再增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