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4日获悉,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确保全省农村贫困患者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可与省级医疗机构直接签订定点协议。
《通知》要求,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凡是符合医保规定住院条件的参保农村贫困患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均可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并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同时将患者的贫困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进行收存。患者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推进信息联网,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农村贫困患者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救治,因病情复杂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无能力救治,确需跨市县或在省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农村贫困患者,原则上应由本市县定点医疗机构联系转诊,并由本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介绍信。因在县(市)域外突发急病、意外而急诊入院的,收治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患者情况通知患者所在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报我委医政医管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情况通报3日内补办介绍信。跨市县或在省级医疗机构住院入院流程参照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条件的市县可与省级医疗机构直接签订定点协议。
《通知》指出,患者出院时,只需向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可“一站式结算”的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结清自付费用的,由医疗机构开具缴款通知给患者所在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兜底资金,结清相关费用。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贫困患者,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患者所在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以防止垫付费用过多,影响正常工作运转。
《通知》强调,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机构要完善资金拨付方式,及时核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市县,对患者较多、垫资压力大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尽可能缩短资金拨付周期,积极探索基金预拨付制度。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严格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有效减轻贫困群众看病负担。要严格落实《海南省建档立卡贫困患者住院控费暂行规定》,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审批制度。要加强参保农村贫困住院患者转诊管理,引导贫困患者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就医,超出县域医疗机构诊疗能力的危重、疑难、复杂疾病患者要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