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餐饮公司女员工下班回家途中因车祸死亡,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属因工死亡。可用人单位却提出异议,认为该女员工未从公司处下班等,并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亡认定书。
2012年9月,家住枣阳市北城东园社区的朱女士经人介绍来到枣阳某餐饮公司上班,主要从事面点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然天有不测之风云,就在朱女士在餐饮公司打工一年之后,不幸的事发生了。2013年11月29日下午19时25分,朱女士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吴店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发展大道交汇处时,与常某某驾驶的沿发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朱女士受伤,经救治22天后死亡。
对于妻子的意外死亡,杨某痛不欲生。他找到公司方,希望给一个说法,不料始终没人正面回应。面对妻子车祸死后产生的各项费用70余万元,杨某在2014年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朱女士、常某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和雇主相继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杨某认为,妻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用工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杨某一纸诉状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12月,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对杨某提起的朱女士与枣阳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先后作出判决,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标题:女员工下班途中遇车祸丧命 枣阳法院维持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