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证, 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存在: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时任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兴义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胡蓉,对其审批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下辖的兴义支公司坪东镇坪东大道营销服务部团队长张滔,对其安排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人保黔西南分公司营销业务部经理段波,对其审批安排的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胡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张滔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段波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时任人保财险黔西南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部经理陈建,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员陈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原标题:贵州保监局:黔西南人保财险违反保险法罚款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