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日前正式发布,并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优先在环境敏感地区、重污染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推行。该《条例》的发布,标志着荆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非省会地市级城市率先立法。
据悉,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0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4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加快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2017年6月9日,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些都为推进环污险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市2016年将“生态立市”纳入发展的基本战略。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在有条不紊地以行政法规形式推进,但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此次荆门市率先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将为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科学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原标题:湖北荆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率先立法 推动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