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洛阳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4.5元,该规定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显示,河南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720元、1570元、1420元,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其中,洛阳市区(包括吉利区)、偃师市、新安县、栾川县属于一类行政区域,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属于二类行政区域。与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均上调了12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五险一金”中个人需承担的部分,例如市区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收入的劳动者,在扣除个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后,到手的实际月工资将低于1720元;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高低温津贴以及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原标题:洛阳上调2017最低工资标准 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