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周某称其因参加境外交流实习活动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故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残身故、残疾保险金及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等共计21万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周某诉称,2012年6月25日,他在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境外意外伤害及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2012年6月35日到2012年9月22日期间,周某参加某机构组织的赴韩国从事交流实习活动,并在交流期间发生意外导致伤残。
周某先后多次住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
周某提交了投保单暨保险单、出国签证、学生体检表、医疗费用清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伤害情况及费用支出。
周某认为,其发生的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主张按照保险合同上明列的保单保障条例条款。(原标题:境外实习意外致残 大学生起诉保险公司索赔2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