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威海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全面有序展开。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须在工地显着位置予以公示,并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权益及投诉、举报渠道。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曰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来源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己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原标题:威海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