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在上班期间遭遇伤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手术病情已经稳定。为了早些痊愈,杜某曾多次请求医院使用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高价、进口药品,医院先是反对,后因架不住杜某强烈要求只好照办。近日,公司基于没有为杜某办理工伤保险,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却表示拒绝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用药费用。杜某认为,无论其用什么药,都是为了治病且已实际用于治病,而公司违反自身法定义务就得承担更多责任,即必须承担所有用药费用。
以案说法
受伤职工超范围用药费用要自理
工伤保险只是保障受伤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即设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遭遇疾病、工伤、失业等风险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故其以福利性和救济性为特征,强调保障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与可持续。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同样应当受到相关限制。(原标题:治疗工伤使用医保外药品只能费用自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