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连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于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东方之家保险代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真实记载公司业务收支情况、编制和提供虚假报表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东方之家保险代理未将部分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入财务凭证,涉及代理手续费1220.62万元,共计141份。同期,该公司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的代理佣金比实际开具的代理手续费少1220.62万元。
二、虚构保险中介业务
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东方之家保险代理协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单1230笔,保费501.85万元,代理手续费100.24万元。
上述行为一和行为二均未在东方之家保险代理“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中体现。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东方之家保险代理相关情况说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报表截图、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复印件、虚挂业务清单、相关原始财务凭证复印件、国寿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虚挂业务情况说明、东方之家保险代理自查报告、相关人员任职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之家保险代理向我局提出了如下陈述申辩:关于违法行为一,因公司理解问题导致数据报送错误,不存在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我局在监管中未对其财务数据报送提出过异议和整改意见。关于违法行为二,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核对,对违法行为属于不知情而未报;我局认定的虚挂中介业务中存在部分真实中介业务;我局在检查过程中存在诱导其同意违法行为的问题。另外,公司称上海总部已对公司开展内部整顿活动。
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公司对保险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以及对自身经营行为的不知情均不能免除其依法合规经营的责任;二是我局依法对其进行监管并不是对公司所有经营行为的认可;三是公司提出我局认定的虚挂中介业务中存在部分真实中介业务,但未提供任何材料,我局也未发现公司所述情况;四是公司应对其签字盖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未能提供具体证据否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也未提供我局在调查取证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依据;五是公司上述整改行为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及处罚裁量。
综上,我局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吊销东方之家保险代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吊销东方之家保险代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连保监局
2017年8月25日(原标题:大连保监局:大连东方之家保险代理违法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