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晚,钦州市公安局民警处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一辆大货车的驾驶员由于下车时未拉手刹,导致车辆突然移动将位于车头前的驾驶员当场撞死。
民警登上后车勘察后发现,车辆带着档位,但并没有拉手刹。结合证人描述和现场勘察后民警初步判断,后车驾驶员由于车辆带档但没有拉手刹,之后下车准备拿货单,没想到在其走到车头前时车辆突然启动,驾驶员被夹在两车之前当场死亡。最后民警依法将两车暂扣做进一步调查。目前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针对“驾驶员被自己撞死”的事件,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一起非常意外的交通事故,首先,属于意外险赔偿的责任范围,包括驾驶人意外险、普通的意外险等,都会根据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其次,根据相关法例,该事件还应该属于交强险和三责险的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次事件在发生事故时,已经停止了对肇事车辆的操作和控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其已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所以,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目前常见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所谓车上人员,其身份并非固定不变,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可能会发生身份的转化。当车上乘客下车后被所乘车辆撞伤的,此时显然应属于第三者范畴。
根据相关法例规定,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原标题:货车驾驶员被自己撞死 保险公司如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