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惠州市长麦教猛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等事项。
根据该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惠州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于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会议强调,完善惠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一要落实工作责任,巩固提升成果。要坚持县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巩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成果,提升养老保险管理水平,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好的养老保障。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民生保障。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惠州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完善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与家庭养老、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特别是要对新旧政策做好细致解释,采取措施确保平稳实施。(原标题:惠州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