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要求,我市自今年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二类行政区域(市城区)和三类行政区域(各县)标准:市城区(含开发区、华龙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那么,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呢?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此次,我市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上调120元,每小时上调2.5元;各县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上调120元,每小时上调1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原标题:2017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最低1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