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的高人社工伤认字[2014]2000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本报读者版刊发了《一份迟迟未到的“工亡”认定》的稿件,报道了高密市醴泉街道办尧头村村民宋文霞在丈夫去世近3年后依然在为一份“工亡”认定奔波的情况。她一个人东奔西走,搜集证据,获得了“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后,当地人社局以“无法证明是因工行为”,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对于当地人社部门的裁定,宋文霞不接受,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0月,当地法院驳回了宋文霞的诉讼请求。宋文霞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4日作出行政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行初字第70号行政判决;发回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今年6月6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高密市人社局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事发当天宋文霞丈夫是下午上班后系因何私事而私自外出,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而本案中的被告未能证明上述争议问题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标题:职工妻子奔波人社部鉴定 法院要求重作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