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周口市区和项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450元/月调整为1570元/月,其他县从1300元/月调整为1420元/月。
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该《通知》规定我省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按照要求,我市将于10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周口市区和项城市属于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调整为15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5元;我市的西华县、扶沟县、沈丘县、郸城县、商水县、太康县、淮阳县属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根据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报酬并不计入最低工资。如果您领到的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原标题:周口2017最低工资标准下月起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