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范围,目录所列药品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据了解,此次按省人社厅统一要求,自今年9月1日起,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在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乙类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继续使用。和2010版相比,一部分新药、特药将从自费药品变成医保药品,这将极大缓解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和医保报销“脱节”的情况。调整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品较调整前增加了375个。
在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前,我市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国家谈判定价药品纳入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管理,由原先个人完全自费提升至个人仅需自付10%—30%,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有利于支持临床用药技术进步。《国家药品目录》内的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等4种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
巴利昔单抗、培美曲塞等2种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仍按我市相关文件执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仍按我市相关文件执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并实行限价支付。参保人员使用上述药品时,医保支付标准和限价以内的费用按先行自付比例支付后,余下部分费用再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结算,超过医保支付标准和限价部分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国家药品目录》中除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外,其他新增药品品种和剂型暂不调整到门诊规定病种使用范围,待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组织医学专家一并调整。市人社部门已完成新增药品目录的维护工作,及时更新了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制定了特殊抗肿瘤药品使用和供给管理制度,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医保费用结算方式。(原标题:马鞍山启用2017年医保目录:36种原自费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