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皖保监罚〔2017〕17号处罚决定。
经查,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期间,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蚌埠中支)存在虚列费用的问题,套取的资金实际用于支付手续费和业务推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同时鉴于永诚财险蚌埠中支在检查组进驻前已进行自查并将问题书面报告检查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理,且违法行为涉案金额较小,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蚌埠中支罚款5万元。
孟萌(身份证号码340323XXXXXXXX0036)时任永诚财险蚌埠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孟萌警告并罚款0.5万元。(原标题:安徽保监局:永诚财险蚌埠中支虚列费用罚款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