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保险产品将在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业内将该文件定义为“134号文”,该文件的核心思想是坚持“保险姓保”,旨在规范和引导保险公司开发设计更多保障型产品,其中最为明显的红线是叫停了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此外,叫停了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设计的万能险及投连险。
而随着10月1日的临近,不少营销话术开始在社交圈里流传:“快速返还年金险将成最后的绝唱!”“错过9月,便是永远”“这可能是薅保险公司羊毛最后的机会”等等。
事实上,这种炒停式的销售行为属于销售误导,若被保险监管机构查实,将面临处罚。
“产品将下架”成卖点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10月1日前对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进行自查和整改。
此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让产品更“好看”,会将生存金给付或部分领取的年限放得很短,比如保单生效后一年返还部分保费,也有个别保险公司在过了10天犹豫期即返还一部分保费,这类产品统称为“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
此外,附加万能险也常见于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中。因为部分产品每年会返还客户一定的保费,但客户也不一定会每年按时去保险公司领取,故而保险公司将这部分返还的保费放入到附加的万能险(或投连险)账户中。
随着10月1日的临近,以“炒停”为主要卖点的保险产品销售逐渐升温。
除了前述“煽情式”的内容外,亦有旗帜鲜明的对比分析,而对比的焦点则主要集中在产品理财功能的变化。比如,“10月1日前购买:年金返还早、返还额度高、万能账户二次增值……9月30日后购买:首次返还时间及返还额度均受限、没有万能账户……”
此外,在众多宣传内容中,不乏看似专业的解释说明。《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有文章如此分析10月1日后重疾险将发生的变化:1。甲状腺癌不再被列入重疾。2。抽烟人群加费。3。有家族病史加费。4。与社保联网,所有病史一目了然。5。年金返还最快从第五年开始。6。复利万能账户不作为附加险。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兼博士生导师朱俊生认为,上述1~4条的说法似乎有一些误导的成分。重疾险保障哪些重大疾病和定价,是根据市场需求、产品和客户定位以及风险管控等方面综合考虑的,不存在时间差别这一说。
“5条和6条确实是监管规定的要求,但只是说原来的短期业务受限,在预定费率受限的情况下以万能险变相提高产品收益率的做法受到限制。不能简单理解为‘十一’之后消费者的利益将降低。事实上,多发展长期的、保障性更强的产品更有利于提升对于消费者的价值。” 朱俊生说。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教授郝演苏告诉记者,“保险经营有个很有趣的现象,每年八九月份保险公司开始做开门红,但是今年开门红上不来人。有些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出产品,但是不推出,因为不考虑保障、单纯从财富管理方面,新产品与老产品相比并没有竞争力。”郝演苏说。
炒停违规却存在已久
事实上,炒作保险产品停售的行为,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甚至可以说是险企及营销员促销的惯用噱头。
百度搜索“炒停营销”,这一词条就用来特指保险业,即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商品,新旧交替、更新换代是它的自然属性;保险产品的上市、停售都属于正常现象。但目前保险销售领域内,常有销售人员以停售为卖点,同时结合对费率、投资收益等背景资料的夸大或不实宣传忽悠消费者投保。业内把这种不正当的销售手段称为“炒停营销”。
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营业部经理于洪钢认为,炒停营销在保险业尤其普遍,这与保险产品不存在积压、更新换代几乎是零成本以及保险产品相对信托基金等产品时间偏长、保险的受众面较广有关。同时,保险竞争超级激烈也是部分因素。
“但怎么可能iPhone8比iPhone7要差呢?新产品上线,产品应该是越来越符合市场和本源的需求。”于洪钢补充道。
另一位保险资深人士也向记者表示,这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保险公司。这与营销机制以及营销在中国发展状况有关,目前有些保险营销纯粹以销售为目的,而非以客户需求为导向。
“尤其是基层管理人员因为业绩考核压力,有这个冲动,而公司领导也睁只眼闭只眼。”该人士说。
事实上,炒停营销若被保险监管机构查实,将面临处罚。
今年上半年就有部分保险公司营销员炒停返还型健康险产品而引起保监会关注。当时《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在2017年1月1日实施,保险公司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需在4月1日前完成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的保险产品主动停售。
3月份,出现不少借机炒停的现象。为此,保监会在3月6日紧急发布《关于炒停“返还型健康险”的消费提示》提出,保险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时机,虚假宣传,采取产品“炒停”等营销策略违规开展保险业务,违背保险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中国保监会一旦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产品“炒停”等违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保险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
后期为了进一步打击“炒停”,保监会在5月1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对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炒停等违规销售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速进行处罚。
《通知》明确提出,若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行为的,各保监局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严重的,依法责令省级分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若有两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被保监局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总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保监会将依法责令总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某观察人士坦言:“‘134号文’从5月11日正式实施,到10月1日,已经给足了公司过渡的时间,他们不把心思放到开发新产品上,却用在忽悠老百姓上了。”
“监管部门也要考虑,能否在费率市场化方面力度更大一些,让保险公司有更充分的产品定价权,这样在竞争的作用下,保险公司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一样会尽可能提高对消费者的投资回报,提高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朱俊生建议。而郝演苏认为,监管部门给了一个缓冲期。前三个季度大干,后一个季度市场保费增长的压力相对小一些。“保险绩效考核应该以保额,而不是保费为标准。” 郝演苏说。(原标题:寿险产品整改时限将至 “炒停销售”盛行社交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