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每月分别增加180元和15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520元的补到2520元。
(二)生活护理费
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根据不同护理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221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7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1330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配偶每月增加65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每月增加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1210元的补到1210元;法定供养的其他亲属抚恤金低于990元的补到99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凡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原标题:山西省关于2017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