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决定从2017年7月起,调整合肥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此次待遇调整的人员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合肥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因工伤残职工。
此次调整根据护理级别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完全生活护理218.67元、大部分生活护理174.94元、部分生活护理131.20元。
未参加统筹的伤残职工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原标题合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上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