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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三项指标缺一不可 将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2)

2017-10-23 09:02  来源:每经网 作者:胡杨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每经网

  事实上,除排查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监管部门还根据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所在的区间,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例如,对于那些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6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企业,尽管在监管中未被列为不达标险企,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它们也将作为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接受保监会的“重点核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梳理,今年二季度,有5家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分别为国华人寿(核心:109.06%、综合:118.51%)、瑞泰人寿(107.27%、107.27%)、华夏人寿(81.32%、115.09%)、天安财险(91.58%、113.62%)、富德生命人寿(72.00%、104.00%)。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表示:“偿付能力说白了就是发生赔偿时,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得起。”偿付能力一旦过低,险企就会处在风险的边缘。“例如发生巨灾等极端特殊事件,某家险企的客户都在受灾区域,赔付会因此上升。如果偿付能力不够,社会稳定性都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给风险管理水平薄弱的企业敲响警钟,防止偿付能力进一步恶化,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依照具体的风险成因以及严重程度,监管部门也明确了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具体来说,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但不低于35%,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能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一项或多项监管举措。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5%但不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亿元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措施外,保监会还可以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最严重的情况下,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甚至申请破产。(原标题: 保监会拟强化偿付能力约束 严重不达标险企可申请破产)想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关注财经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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