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银监会公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文件一出,迅速被各方解读为史上最严新规,且尤以三款条例,最为引人关注。
其一,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怎么样就算是主要股东?《办法》指出,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也就是说,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不可以同时为三家及以上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或者不可以同时控制两家及以上商业银行。
其二,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并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对此,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时表示,允许金融产品作为银行的投资人,但是通过5%的比例要求将其限制在财务投资范畴中,回归其资产管理本源。防止其可能成为恶意杠杆收购的资金来源。
显然,如果《办法》最终落地,前段时间频以“万能险”等杠杆资金入主上市公司的保险系企业,再也无法以相同方式叩门商业银行。
其三,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以此条例,借用所控制银行为自己输血的手法,将受到严格控制。
总体来看,《办法》的推出,期望从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关联交易等方面对银行业进行整治,进而达到规范影子银行、降杠杆的效果,与11月17日发布的《资管新规》有些相互呼应的意味。
当然,除了上述三条之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股份交割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等规定亦值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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