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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监管加码!

2018-03-28 14:18  来源:中国建设报产经报道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建设报产经报道

  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监管加码!

  近日,原中国保监会官网发布了资产负债管理系列监管规则并开展试运行。新规旨在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总体框架是一个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一个办法即《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五项监管规则主要包括财产险公司和人身险公司的能力评估规则与量化评估规则,以及资产负债管理报告规则。监管规则从长期经济价值、中期盈利能力、短期流动性和偿付能力底线等多个维度,综合评估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和管理能力。

  有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建立了行业统一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体系,涵盖能力评估与量化评估,从资产负债管理架构、流程工具,到各种监管指标、压力测试,以及评分方法都给出了明确定义。

  文件原文如下: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及开展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8〕27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

  为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保监会于2017年启动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工作,现将主干技术标准共五项监管规则予以印发,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运行。

  在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则要求,认真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运行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础核心能力,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支持保险业在日益复杂的风险环境中保持稳健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资产负债管理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决策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需要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保险公司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相关高管人员的责任,组织投资、精算、风险管理、产品、财务等部门协调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相关工作。

  (二)深入研判,密切跟踪。各保险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征,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逐步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要密切跟踪和关注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指标的变动,建立持续、双向的资产负债沟通协调机制,促进业务精细化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及时监测和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三)组织培训,深入学习。保监会将在2018年组织对监管干部和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保险公司应同时制定内部培训计划,对不同层级、相关业务条线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宣导,系统学习、准确理解监管规则。

  二、报告报送要求

  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5号:资产负债管理报告》的相关要求编制资产负债管理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季度报告,自2019年起,每年5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三、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试评估

  试运行期间,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1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或《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3号:人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规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进行自评估,评估依据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制度健全情况与遵循有效情况,在填列得分依据时,须注明支持评估结果的具体制度、决议、文件、系统截图等。各保险公司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自评估,并向保监会报送能力自评估结果及相关得分依据,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四、其他要求

  (一)试运行期间暂不针对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二)试运行期间暂不执行年度报告量化评估表须经外部机构审核的要求。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资金〔2015〕219号)同时废止,如下报告或报表停止报送:

  1.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206、209、210、211表;

  2.《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监发〔2014〕8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险机构应当每半年向保监会报送本公司资产分类情况。

  (四)自2019年起,《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6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的上年度资产配置执行情况报告停止报送。

  (五)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应当参照《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第2号: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规则》的要求,填报量化评估表中的表1-1和1-2,只需填报公司整体信息,不区分大类账户,填报口径为母公司口径,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试运行期间,各公司如有政策理解和报告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建设项目组:010-66288832

  中国保监会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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